东北网3月27日讯 经过大半年的奔波,张先生的心情终于可以平静一些了。
妻子晓梅(化名)生病后,为了得到应有的保险金,张先生几次奔走于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而投保的保险公司却因为张先生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拒绝赔偿。
为此,张先生与妻子状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2月17日,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张先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理赔不成告上法庭
“现在我胜诉了,回想这大半年走过的路,心里终于踏实了。”拿到判决书后,张先生高兴地说。
7年前,张先生为妻子晓梅在平安保险投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一直履行着合同的内容,每年1350元的保费从来没有间断过。
买份重大疾病保险只当心里有个安慰,谁都没有想过有一天真的能通过保险要求理赔,可是事情却在2008年出现了变化。
去年4月26日,晓梅被医院诊断为“宫颈原位癌”,而这个病正属于张先生给妻子投保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同时,张先生也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报案。
5月4日,晓梅住院8天,进行了子宫切除手术。出院后,张先生多次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这时却称张先生隐瞒晓梅的病史,拒绝赔偿。
几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和晓梅将平安保险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3万元。
法庭争辩各执一词
面对张先生的指控,平安保险却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3万元,但这项约定是有前提的。
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经询问过张先生,晓梅是否有肝炎,而张先生的回答是“没有”。
但在张先生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晓梅在投保前曾有过乙肝,而且曾住院治疗。这些事实,张先生在给妻子投保时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对此,平安保险认为,根据张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解约不退费,是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
所以保险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过错。
保险公司辩称自己是按照保险合同来办事,而张先生却表示,妻子虽然得过乙肝,但在投保时,自己已经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提到过,但当时的业务员并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支持理赔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张先生的妻子在投保前确实患有肝炎,而张先生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妻子是否过去有过肝炎,张先生的答复确实是“没有”。但晓梅现在要求理赔的疾病为“宫颈原位癌”与之前所患的肝炎无直接因果关系。
而对于保险公司所说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一事,法院认为,张先生不具有专业的保险经验,与保险人相比,处于被动一面。而本案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在双方争议条款中,保险公司给了张先生明确的解释。
在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保险公司理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对于平安保险的相关解释,法院不予支持,判处平安保险向晓梅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