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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低保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就业 低保待遇保留3月
2009-03-27 14:18:15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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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7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就业,今后,黑龙江省享受低保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待遇可保留最长不超过3个月。

  据介绍,目前我省各地城市低保标准略有不同,其中哈市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齐齐哈尔为低于195元、牡丹江为低于218元、佳木斯为低于194元、大庆为低于300元。按照规定,凡有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的低保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这一标准的原低保户待遇可保留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另外,凡企业招用包括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在内的10类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可给予其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等10类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保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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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类就业困难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