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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黑龙江省取消交通违法“天价”滞纳金
2009-03-31 09:49:47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刘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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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1日讯 记者30日从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获悉,日前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明确今后的交通罚款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黑龙江省也将同步执行新《规定》。

  “4月1日开始,高额交通违法滞纳金将取消,但我们这些已经收到‘天价’滞纳金罚单的车主该怎么办?”近两天,很多拿着交通违法高额滞纳金罚单的车主都在咨询新规定能否让他们免除这些额外的滞纳金。根据新《规定》,从4月1日起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规定实施之前收到的高额滞纳金如何处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配套司法解释。

  据省交警总队交通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定,我省4月1日起也将同步执行新《规定》,处罚系统的调试和更新正在进行当中,预计4月1日新处罚系统即可在全省各交警部门投入使用。也就是从4月1日开始,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数额就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但4月1日之前的高额罚款滞纳金该如何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新旧两种规定现在都可适用。也就是说4月1日以前的高额滞纳金有可能被取消,也有可能延用以往的旧规定执行高额处罚。如果近期公安部下发了相关司法解释,我省交警部门也将依据该解释统一执行。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秋实表示,以前的高额滞纳金能否消除是一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原则上新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明确的实施细则出台。但如果配套司法解释能取消高额滞纳金则更为人性化,因为高额滞纳金的收取合法但不合理。

  针对即将实施的新《规定》,省交警总队表示,他们也将尽快咨询公安部相关执行办法,以解决4月1日前产生的高额滞纳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