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高额滞纳金取消 交通违法处罚系统8日起陆续恢复
2009-04-08 07:55:5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琳 刘继斌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8日讯 4月1日后我省将执行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今后将不再收取高额交通违法处罚滞纳金。而许多市民更加关注4月1日前的高额滞纳金是否会取消,7日,省交警部门表示,4月1日前的高额滞纳金也将依据新《规定》同步取消。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交通违法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由于以往并没有对滞纳金的上限作出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一些交通违法车主因特殊原因长时间延迟缴纳罚款,就造成了有些面值百元的滞纳金罚单甚至累计到了上万元,一些违法车主干脆拒不接受处罚。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定》增加了对违法行为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但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也就是说,如因违法闯红灯被罚款200元逾期未交,每天将收取6元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按200元封顶。

  同时,依据公安部对新《规定》的工作指导意见,我省交警部门决定对车主4月1日前产生的高额交通违法处罚滞纳金同步取消。也就是说,如果车主此前的200元罚款,滞纳金已经达到数千元,那么只需缴纳200元罚金即可。

  此外,受新《规定》系统调试影响,已停办的处罚业务升级工作和人员培训已于7日全部结束。从8日开始,各地市的交警处罚业务窗口将陆续开通,4月1日前的滞纳金变更业务也可同步在各级交警部门或银行网点缴纳。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