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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旅游企业面临重新洗牌 广大游客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2009-04-14 09:30:0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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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4日讯 新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五一”施行,条例中不但降低了旅游经营者进入的门槛,同时也取消了外地旅游企业在本地设立分社的限制。对此,哈尔滨市旅游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更多优质的旅游企业进入哈尔滨市,哈尔滨市旅游业竞争将更加激烈,哈尔滨市旅游企业面临一次重大重新洗牌的过程,不过在洗牌过程中受益最大的将是哈尔滨市广大消费者。

  据了解,条例中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对此,哈尔滨市旅游业内人士表示,叫了几十年的国内社、国际社,将随着条例实施而彻底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有资格组织境外旅游的旅行社。与此同时,组织境外旅游的保证金也由原来的160万元降低到120万元,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保证金也由60万元降至20万元。

  价格的降低只是表面的,深层次的是降低旅游经营门槛,鼓励和吸纳更多的人来从事旅游,从而推动旅游产业的扩大发展,对此哈尔滨市旅游业内人事表示,随着旅游行业的不断扩大,竞争将更为惨烈,能生存下去,一定是拥有良好信誉度,具有实力的企业。

  不仅如此,取消了外地旅游企业分社落户本地的限制,将对哈尔滨市部分旅游企业产生重大冲击和影响,哈铁国旅杨科表示,可以预见,随着北京、上海、广州等大的旅游企业有资格在哈尔滨市设立分社,他们拥有的旅游资源和资金实力将是哈尔滨市很多企业不具备的,洗牌将不可避免。

  对此,杨科表示,重新洗牌的过程中必将使部分旅游企业失去市场,而赢得市场的一定是信誉度好、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而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最大实惠的将是喜欢旅行的广大游客。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必须载明旅游的具体行程和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及其标准安排和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等事项。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不得因非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