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1日讯 (记者 邵奇) 21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2008年12月1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水系之一,也是黑龙江省人民的母亲河,在我省境内的干流总长为939公里,流域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60%,流域内人口占全省人口近90%。松花江流域是我省人口和工业集中区域,也是主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对全省GDP的贡献率为70%。
松花江干流和支流承载了两岸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加上周边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松花江的污染不断加重,被国家列为严重污染河流之一。“十五”期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万元GDP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居全国七大流域之首。按照国家三类水质要求,其干流绝大部分江段的水质为四类至五类。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总结我省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针对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流域水污染的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作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着力强化了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手段,突出了我省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的实施将对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促进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起到积极促进和法制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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