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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务员有五种行为将受处分
2009-04-23 09:22:4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朱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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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3日讯 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20日发出通知重申,要严格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确保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效规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征地拆迁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各种证照、证明,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扰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指定评估、拆迁、拆除等单位承担征地拆迁工作或者非法干预其业务,或者对其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给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通知要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的规定,停止办理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除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停止办理土地、房产、改变房屋用途、房产抵押、户口迁移、户口分户、工商、税务等登记。在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中,主管征地拆迁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移送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棚户区拆迁改造规定行为问题,对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问题而不移送的,将追究具体承办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