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省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普查、抽样调查和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工作。
(三)组织实施省制定的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制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预、决算;编制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本级计划生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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