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研究制定省直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对省直机关单位后勤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统一后勤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规范管理职能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省直机关单位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机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业务;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三)负责省直机关单位行政用房的规划、改造、建设、管理并提出基建计划意见;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定建房标准并负责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省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和省直机关干部住宅;管理房屋修缮经费、审批修缮项目;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单位集资建房和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四)承担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管理、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或授权的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省级领导及机关局车辆的配置、调剂、更新、报废工作;负责局内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驾驶证和车辆牌证年检管理以及定点维修等工作;管理省领导和省直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
(六)负责局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及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全省后勤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检委机关办公场所的后勤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机关办公场所的绿化美化、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检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勤务工作;管理省直机关有关单位的会议经费。
(九)负责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办公及生活服务工作,省级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以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活动及生活服务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领导同志交办的机关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