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研究制订全省畜牧业发展战略、政策法规、重大技术措施及主管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有关畜牧业重大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全省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畜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和综合平衡;负责畜牧行业的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指导、监督畜牧业开发工作;经授权负责种畜禽进出省和进出口审批工作。
四、指导全省畜牧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畜牧业技术改造区(县)工作。
五、组织全省畜牧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负责全省畜牧
行业局级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以及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审核申报;指导省畜牧兽医学校和省畜牧、兽医科研所工作;指导全省牧民职业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省兽医医政与兽药药政药检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内检和疫病防治工作。
七、负责保护全省畜产资源,贯彻执行《草原法》,负责草原保护,草地建设及资源开发工作,实施草原监理,协同林业部门保护草原野生动物。
八、指导全省畜牧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技交流及畜牧业援外工作。
九、参与制订畜牧行业职工劳动保险、保护政策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劳资工作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人事、劳
资工作。指导畜牧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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