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研究制定全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扶贫开发项目。
3、拟定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提出确定和撤消重点县的意见。
4、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对国家和省级各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
5、协调中央国家机关、中省直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定点帮扶工作。
6、负责全省扶贫开发立法与行政执法工作。
7、负责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与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8、负责对全省扶贫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9、负责对全省贫困地区基本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10、负责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1、承办国务院扶贫办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