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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2009-04-28 23:14: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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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8日讯(记者 杨尚峰) 在28日召开的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洪君就黑龙江省非法集资问题回答现场记者的提问。

  记者:什么是非法集资?它有什么特征?

  杨洪君: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基本特征是: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由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外,还包括以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记者:非法集资有什么社会危害?

  杨洪君: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记者: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杨洪君: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记者: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杨洪君: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专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金融掮客”,这些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

  杨洪君:有些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为了牟利或挽回损失继续欺骗其他不明真相者参与投资,还有些专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金融掮客”和“二道贩子”,这些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