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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5月施行 按摩不能用医疗术语
2009-04-29 09:55:4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衣晓峰 杨晓宁
东北网4月29日讯《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将中医药纳入医保及新农合。就其中一系列新亮点,省卫生厅厅长李斌昨日接受记者采访。
“治未病”写入法规
《条例》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性服务。李斌说,这一规定等于将“治未病”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由此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坐堂行医解禁
《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中医坐堂,这是在黑龙江省首次解除坐堂行医禁令。《条例》中规定,坐堂医师应当具有资格证并经执业注册,总数不得超过3人。
民间秘方有偿收购
据李斌介绍,各种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具有巨大的学术价值和医疗价值,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宝贵的中医药资源正逐步减少甚至消失。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对于濒临消失的,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
“医”字旗号不能随意打
据了解,目前有一些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游医、黑中医以及其他服务机构,打着中医药的旗号违法经营。为此,《条例》规定,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业术语。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