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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6月1日起单位残疾人职工比例不得低于1.5%
2009-05-09 17:40:5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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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9日讯 《哈市残疾人就业规定》近日出台,从6月1日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据介绍,目前劳动部门已将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该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对于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将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予以帮助。

  对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其报考,经考试、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录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将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将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