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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镇居民医保实行9项普惠政策 外来人口可参保
2009-06-01 06:56: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赵歆男 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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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将启动实施多项居民医保普惠政策,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这几项居民医保普惠政策为:

  今年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育龄妇女,给予300元医疗费定额补贴。

  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即6万元(7月1日起实施)。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50%。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乡镇卫生机构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7月1日起实施)。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4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30%;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3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20%,个人自付40%、5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30%,与城镇职工支付标准一致(7月1日起实施)。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的,自第三年起,按照当年筹资金额10%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9月1日起实施)。

  将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和在哈无户籍常住人口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

  为欠费停保企业职工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完全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停保企业,其职工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及重症患者将实行免费参保,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来承担。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