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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尔滨大学生医保政策1日起实施 个人缴纳30元
2009-06-01 09:05:0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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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日讯 6月1日起,在哈大学生个人只需缴纳30元钱,就可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达6万元。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哈尔滨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在哈大学生今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由学校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发放医疗证。

  参保范围预计参保50万人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巍介绍,此次参保范围涵盖了在哈68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和3个全日制普通科研院所研究生。今年预计将有50万名大学生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缴费标准学生缴费30元/年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80元。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的在校大学生缴费由同级财政与所在学校给予全额补助。

  待遇水平最高支付达6万

  参保大学生在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2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大学生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

  患有特殊疾病的,年度内统筹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普惠政策。


 

  异地就医须在住院5日内备案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因病情需要到异地转诊治疗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因放寒暑假、实习等原因在外地发生急诊医疗费用的,须在住院5日内电话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具体事宜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咨询。

  补充医保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宋致田介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额度3万元,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额度5000元。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分别结算,“一站式”支付。据测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保后,患病大学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仅为10%左右。

  特殊政策未就业毕业生仍可参保

  据介绍,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促进大学生稳定就业,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总体要求出发,哈尔滨市在国内率先实行了新的政策,即应届大学生待业期间,两年内仍可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缴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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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