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2日讯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哈尔滨市计划制定《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对“拒载”等争议较多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解释。
应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车驾驶人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应按照乘客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营运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超过定员载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串用或者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禁止安装使用车载对讲机。
《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拒绝租乘给出了明确解释: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或挑选乘客的;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系统,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或者改变使用性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修复;丢失的应当按价赔偿。
哈尔滨市鼓励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
公共场所应设出租车站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并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出租汽车场站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文明服务,维护场站的秩序。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出租汽车进入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内,依次候客、下客,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调度。
安装对讲机处罚1000元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计价器准确度的;安装使用车载对讲机的处以1000元罚款。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车辆的处以罚款500元。超过定员载客的;未经乘客同意进行合载的;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未按照乘客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的;未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或者转借、串用票据的;在车内吸烟的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