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2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近日,《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违者罚款200元;禁止安装使用车载对讲机,违者罚款1000元。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按照乘客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违者罚款100元;营运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违者罚款100元;不得在车内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串用或者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禁止安装使用车载对讲机。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其中拒绝租乘,是指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或挑选乘客的;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出租汽车车体外部不得设置、张贴广告;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并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为了使《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以通过网站、电话、书信和传真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截止日期:20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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