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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汽车轮渡管理征求意见 读卡机故障可拒付费
2009-06-15 07:18:2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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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5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不得拒载、捡客、甩客或者超时等客,违者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起车、停车平稳,路况不平整时减速慢行,不得争道抢行,违者罚款100元;不得载客加油、加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冬季室外温度连续3天低于零下10℃时开启空调或者暖风设施,夏季室外温度连续3天高于零上28℃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违者罚款200元;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及时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属于末车的,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运营,违者罚款200元。

  对擅自提高票价或者城市通智能卡读卡机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可拒付车费。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因公伤残警察证》的;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持有市政府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乘坐民营线路车辆、船只半价优惠);盲人;身高1.2米以下儿童,可以免费乘坐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船。

  在客运轮渡船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禁止12客座以下(含12客座)轮渡船从事轮渡营运。

  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哈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rblaw.gov.cn)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6月19日,联系电话:84664920。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