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出租车公交车管理征求意见 出租车经营权可申续
2009-07-04 09:40:2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黑龙江新闻网讯 3日,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通报,6月12日、15日《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后,受到市民、驾驶员和经营者广泛关注。截至6月19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500余条。目前,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吸纳,并将两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再次向市民征求意见。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不统一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是这次征求意见的焦点。《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统一收回,并将对经营行为的考核与经营权延续相结合。考虑到很多经营者对此条意见较大,政府法制办将其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权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延续经营权,在申请人交纳经营权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允许的哥用车载对讲机

  很多市民反映在乘坐出租车时,经常遇到驾驶员利用车载对讲机传播、接听不文明信息的情况,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使用车载对讲机。征求意见中,很多驾驶员认为对讲机在询问道路、寻求帮助、保护驾驶员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且收费低、使用方便,建议应当允许使用。考虑到两方面的意见冲突较大,政府法制办将此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还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抓住“黑出租”罚5万元

  很多市民、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反映,目前哈市还有很多没有经营权的车辆在从事运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建议加大打击力度。鉴于此,政府法制部门在法律责任中加大这方面的处罚力度和打击范围,即“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或者挪用、盗用、伪造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每辆车处以5万元罚款。经处罚后,再次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另外,对于拒绝承担法律责任,不接受处罚的,规定:“被暂扣车辆超过90日仍未接受处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暂扣车辆。”公交司机不得吸烟聊天

  征求意见中,市民反映有的公交车在营运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随意越线、串线、超时等客;二是有些驾驶员开车时吸烟、闲聊、打电话,甚至行为野蛮、辱骂乘客;三是一些公交车不报站,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对此,在《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规范驾驶员营运行为的条款,如:“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敞门运行;(二)起车、停车平稳,不得争道抢行;(三)着装整洁、文明服务,不得辱骂乘客;(四)开启电子报站设备和车载显示屏,如设备发生故障,进行口语报站;(五)不得吸烟、聊天、使用手机等”。

  如果您想提出意见或建议,请登录www.hrblaw.gov.cn(哈尔滨市法制信息网)。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7日,联系人车维维,联系电话0415-84664920。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