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记者20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提请哈尔滨市人大审议。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8年。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其中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自主选择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经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并报哈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而经营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驾驶员不得随意拒载
针对驾驶员的营运行为,《条例》作出详细规范。其中,驾驶员在营运中应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其中,拒绝租乘是指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或者挑选乘客,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黑车可予以没收
《条例》还规定了对黑车处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则由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每辆车处以5万元罚款。经处罚后,再次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而对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未办理《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则要被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车辆,每辆车处以6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