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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廉租房“新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米以下
2009-08-10 14:18:08 来源:东北网-牡丹江日报 作者:
东北网8月10日讯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市廉租房建设推进会上获悉,今年牡丹江市在配建廉租房工作中,对申请者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职业情况等内容有了更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明确相关政策,有利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正确填写《低收入住房家庭申请审核表》,进而使牡丹江市廉租房建设工作底数清楚、情况明了。
据介绍,新规定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将下岗职工、职业不稳定、收入不稳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并实施廉租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第二,动迁安置(产权调换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拆一补一”,上靠户型扩大面积标准内部分个人交纳750元/平方米,其余部分由返还土地出让金70%部分解决;对其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文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廉租住房发展规划有关情况的通知》(黑建保[2008]15号)文件,直接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