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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醉路虎”定罪:危险程度与爆炸放火相当
2009-08-13 09:53:07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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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交通肇事罪何以上升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定罪标准是否准确?记者采访了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

  段接伟说,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喜军深度醉酒驾车冲入夜市,完全无目的的撞死撞伤群众,在客体上满足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喜军驾车冲入闹市,使得群众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面临这一巨大的危险情况,其危险程度与爆炸、放火等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

  再从主观角度进行分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尽管张喜军自称其在犯罪时已完全不省人事,并非故意撞人等,但仍应认定为故意,其原因在于,机动车驾驶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必须取得驾驶执照并经审验合格方可驾驶上路,同时酒后驾车作为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张喜军在明知道自己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过度饮酒,其应该很清楚地知道这种情况下驾车的危险程度,然而其仍然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因此在主观上认定其为故意是正确的。张喜军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以此提请逮捕符合法律的规定。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