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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之隆”非法经营案开庭 “叔嫂”二人同站被告席
2009-08-16 07:37: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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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5日讯 以购买“蜂珍软胶囊”保健品为诱饵,哈尔滨林之隆科技有限公司用买一赠二、代销赠品、分期返还高额现金的方式,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骗取哈尔滨、牡丹江两地受害群众2231人,涉案金额5000多万元。

  今天,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庞国义、马秀文涉嫌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庞国义和马秀文二人系叔嫂关系,庞国义为“林之隆”公司法人代表,马秀文负责收款。该公司成立后,于2007年10月28日开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在大街上散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广泛发展中老年人参与宣传活动。

  宣传期间,公司业务员大讲“致富捷径”:如果你想要挣钱,就要购买公司的“蜂珍”产品,每盒售价684元,每10盒为一单。每人最少购买一单,方有资格成为公司会员。

  成为会员后,公司在3个月内,分期将购货款以返利形式返还给购货者,6个月后,再次返还购货款。也就是说,公司利用9个月的时间,给购货者返回双倍的购货款。

  如果会员能介绍其他人加入(购货),那么公司将提取购货款的10%(后期改为5%)奖给该会员。业务员的月销售额达到5万元才给底薪,再按销售业绩分别给予4%、6%、8%或更高比例提成,对于介绍“下线”者,公司还给予5%提成。

  而实际上,“林之隆”公司销售的每瓶“蜂珍软胶囊”进货价仅为30元,售价却高达228元。

  2008年4月4日,“林之隆”公司因非法传销被哈市南岗区工商局罚款100万元后,不服工商部门处理决定,向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7月初,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以“林之隆”提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复议请求。期间,“林之隆”公司仍没有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四处“游走行骗”,诱导中老年人购买“蜂珍”产品,牟取丰厚利润。哈市道里区工商局再次对“林之隆”的非法传销行为处以39多万元罚款。

  2008年8月24日,“林之隆”公司法人代表庞国义以及马秀文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牡丹江警方刑事拘留,后此案被转至哈尔滨市警方进一步侦查处理。据悉,“林之隆”非法经营一案在开庭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