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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30万食品经营户将免费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009-08-20 14:06:52 来源:东北网  作者:顾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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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日发放第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东北网记者 顾硕摄
黑龙江第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到中石油黑龙江哈尔滨分公司中心便利站。东北网记者 顾硕摄
  东北网8月20日讯 (记者 顾硕) 20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编号为SP230102091000001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到黑龙江省第一家申请许可单位中石油黑龙江哈尔滨分公司中心便利站。此举标志着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正式启动,涉及近30万食品经营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据了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目前确定的许可发放范围是在黑龙江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各类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食杂店、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经营户),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有以下五种情况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是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二是已取得营业执照,要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三是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四是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五是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经营者自愿更换的。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经营者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记者特别关注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等。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尽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