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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为产前诊断立规:发现胎儿异常书面告知孕妇
2009-08-20 14:30:34 来源:生活报 作者:衣晓峰 侯文琰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从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制定了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据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细则明确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需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实施。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细则规定,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胎儿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发育异常、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儿的,经治医生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特别是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生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由当事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异常但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应进行追踪监测,并应有详细记录。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