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8日讯 为保障百姓食品安全,哈尔滨市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产品有望从地头到餐桌实现全程监管。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征求社会意见,截至9月17日。
划定禁止生产区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对农产品产地的大气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及周围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禁止生产区进行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建立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采购记录保存两年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要与进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志,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销售者应在固定摊位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立即停止销售;集体供餐单位等餐饮企业的农产品采购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篡改伪造结果罚10万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把农产品经营者信用状况纳入经济户口管理,供消费者查阅;实行质量追溯制度,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罚10万元;农产品不按规定包装、标志的,最高可罚2000元;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进货记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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