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0日讯 今年冬天的供热期又将来到了,每年本报都会接到不少由于没及时申请停热而引发纠纷的求助电话。9月9日,记者从牡丹江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获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已经分户的用户若想申请停热,需在9月15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
据市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热,必须在供热开始前的30日内申请。由于我市每年的供热期基本在10月15日左右,因此市民要求停止供热的,需在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需要指出的是,停热后用户仍需向供热单位缴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不能拒缴。
而据市热电公司经营部工作人员介绍,为了避免误报情况的发生,用户报停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一张。9月15日以后,供热企业将不再办理停热业务,此后接受供热的用户都应足额缴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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