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7日讯 (记者 王凌霞) 近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宣传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63号),评选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通过评选表彰弘扬公务员精神,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道德作风建设。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广大公务员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这次评选表彰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县(处)级(含处级)以下的公务员和集体。评选推荐工作将严格按照“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条件,按管理权限、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对参评对象要按照1:3的比例,由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基层党委同意后逐级上报。对被评选上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将采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颁发奖牌和证书。对个人同时还要颁发奖金,并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为切实做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坚持评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推荐直接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改进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和热心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等方面作出成绩的基层公务员和集体。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单位,还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同时,各地、各部门还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多形式、多侧面、多角度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到评选推荐工作中来,以增加评选工作推荐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