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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至221元
2009-09-29 08:43:12 来源:生活报  作者:贾辉 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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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92元提高到221元,财政补助水平从每人每月139元提高到162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1200元,财政补助水平从每人每年684元提高到800元。兑现了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适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的庄严承诺。

  较大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年初提出的“不管金融危机的影响如何严重,但对民生的投入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只能提高不能降低,民生工程的覆盖只能扩大不能缩小”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总体部署,确保了城乡困难群众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进一步得到了实惠,提高了生活水平。

  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尽快组织测算、审定和发放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低保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新的保障标准不打折扣、不缩水;要坚持低保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工作程序,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工作要求的落实;要强化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会议强调,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合理、稳定增长。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