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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新规控制空气污染 机动车排放不达标将销毁
2009-10-14 10:11:5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东北网10月14日讯 13日,哈尔滨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对治理仍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由哈市公安交通部门没收销毁。
《条例》还规定,管理机构日常可以进行停放地和道路检测,对行驶中机动车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进行监督抽检,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监督抽检不收取费用。
经检测,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机动车以及监督抽检排放可见污染物或者排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机动车所有者限期维修治理,并暂扣《合格证》。同时,对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超标的,对治理仍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有公安交通部门没收销毁。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以3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连续两次未参加罚款500,三次不参加定期检验的,罚款1000。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