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公交车出租车使用清洁燃料将获资金扶持
2009-10-20 10:28:2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方遒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20日讯 哈尔滨市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哈尔滨市汽车使用清洁燃料管理办法》。19日,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鼓励公交车、出租车使用清洁燃料

  据介绍,在本市市区内汽车使用清洁燃料,汽车清洁燃料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包括加气站、加醇站等)的建设、运营,清洁燃料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拆卸和维修,或者从事与其相关活动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都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为推进车用清洁燃料的推广,有关部门将制定政策,鼓励对清洁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的研究、开发,鼓励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使用清洁燃料,对汽车使用清洁燃料及相关活动给予资金扶持。还将组织制定本市汽车使用清洁燃料发展规划、本市充装站规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充装站选址要过环境安全关

  《办法》从源头重视清洁燃料使用的安全性,规定车用清洁燃料充装站的选址必须符合安全和规划要求,必须通过环境影响、安全等方面评价。充装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充装站建成后,应当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气站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加气站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证”或者无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燃气汽车充装清洁燃料。

  汽车改装后10日内办理备案

  在汽车使用清洁燃料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改装的清洁燃料汽车应当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办法》规定,新购清洁燃料营运汽车或者营运车辆改装为清洁燃料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装为清洁燃料汽车的,其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车辆改装完成之日起10日内,到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洁燃料汽车备案登记,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备案登记申请当日办理完毕。燃气汽车在车辆年检时,应出示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出现车用气瓶损坏等问题将不予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汽车停驶30天以上燃料应回收

  《办法》规定,燃气汽车需要连续停驶30日以上的,应当由取得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检测站对车用气瓶中的燃料予以回收。燃气汽车发生肇事等情况,致使车用气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气瓶,经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清洁燃料汽车使用中出现排气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等现象,不得上路行驶;出现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现象的不得使用车用气瓶。同时,维修企业在维修清洁燃料汽车过程中,应按照一车一档建立档案。

  给无证车辆加气最高罚一万

  《办法》对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办法》规定,汽车使用清洁燃料及相关活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气站为无“车用气瓶使用证”的燃气汽车充装清洁燃料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车辆改装为清洁燃料汽车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500元罚款;清洁燃料营运汽车出现专用装置泄漏燃料等问题的,将处以每台车1000元罚款;清洁燃料营运汽车私自安装、拆卸或者维修专用装置,或者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者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实施的,将处以2000元罚款;机动车维修企业对安装、拆卸或者维修专用装置的车辆未按照一车一档建立档案的,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