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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出台城管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违规扣留物品可以变卖
2009-10-23 10:50:01 来源:牡丹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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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牡丹江10月23日讯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并须留存证据。对无法通过变卖等方式处理的,在留存证据后可以销毁。”在10月20日的市城管局新闻通报会上,记者获悉牡丹江市新出台的《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近日在牡丹江市已开始施行。

    《规定》中所称的暂扣物品,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城管执法中依法暂扣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依照《暂扣物品清单》,填清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向当事人送达。

    对无法通过变卖等方式处理的,在留存证据后可以销毁。对其他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

    《规定》要求,对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的,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对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

    同时要求,暂扣物品的处理由市局统一处理,各分局、执法队员和保管人员不得损坏、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暂扣物品。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