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31日讯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哈尔滨市将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制度。广大市民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hrblaw.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
畜禽养殖档案最少保留两年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畜禽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做好用药记录,对用药情况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不得伪造用药记录。用药记录应当载明用药的畜禽种类、数量;药物名称、生产厂家和产品批号以及药物来源;药物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记载用药记录的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牛为20年、羊为10年、其他畜禽为两年以上。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产品养殖、经营企业或者养殖户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制度或者用药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对养殖户处以500元罚款。
人用药物不得用于畜禽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畜禽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和其他化合物饲喂畜禽;不得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禁止添加的其他药物;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畜禽;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饲喂畜禽;不得将人用药物用于畜禽;不得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畜禽;不得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畜禽产品;不得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畜禽产品;不得弃置或者倾倒药物残留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以及畜禽活体的排泄物、废弃物。
畜禽产品销售采购要有详细记录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畜禽产品配送中心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畜禽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等予以查验,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畜禽产品品种、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畜禽养殖企业和畜禽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畜禽产品品种、数量、流向、销售时间等内容。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学校、医院、机关、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应当建立畜禽产品采购记录,如实记录畜禽产品来源、品种、数量、进货时间等内容。畜禽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发现已销售的畜禽产品存在药物残留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召回。
投诉举报未及时查处将受处分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兽药监察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应当对其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畜禽产品药物残留举报或者投诉案件未及时查处的;发生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未采取应对措施的;实施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测时,向被检测人收取监督检测费用的;对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