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将于12月召开,连日来,水价的调整、听证会的召开、听证参加人的产生等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12月1日,我国将执行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原国家发改委2002年11月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同时废止。就此,记者采访了哈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即将于下月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进行解读。
公用事业价格
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可以不实行听证。
听证会代表改为
听证会参加人
“听证会代表”一词自2001年,沿用至今。在《听证办法》中将“听证会代表”改为“听证会的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人士,能起到全面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作用。
听证会参加人消费者占2/5
由于消费者群体庞大,对于价格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扩大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新《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的产生可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
增设三至五名听证人
《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会向公众和媒体开放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新《听证办法》规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如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公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公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人名单;公开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定价听证
由政府提起
举行定价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是否举行听证会,由政府依据定价听证目录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来启动。因此,《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由有关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即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而不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