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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停车场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无发票车主可拒付费
2009-11-27 15:05:06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薛婧 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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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缓解停车难的状况,26日,哈尔滨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均需配建停车场,同时规定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否则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该《办法(草案)》规定,今后哈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题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按同类地域相同规模,异地就近重建停车场。

  针对目前停车场审批混乱的情况,《办法(草案)》规定,哈市公共停车场经营权,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重新取得经营权。《办法(草案)》规定,哈市公共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经过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实行明码标价。此外,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哈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