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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判处
2009-11-28 21:39: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唐凤伟 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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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从右至左)在庭审现场。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当日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新华社发

  东北网11月28日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11月27日上午10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上诉人齐新、刘力男和被上诉人王金刚、李鑫宇等人与上诉人杨森、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在被齐新、刘力男等人围扯后跑走时摔倒,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林松岭被击打后死亡。

  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齐新、刘力男、杨森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确认杨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刚的经济损失存在不合理部分。据此,驳回齐新、刘力男、杨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杨森赔偿被上诉人王金刚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204.90元,维持一审其他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