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日讯 1日,哈尔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今后哈尔滨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将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报销比例也有所提高,全市将有2万余重点优抚对象从中受益。
个人参保费用医保专用账户报销
办法规定,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城镇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个人参保费用应在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报销比例提高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其中“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40%”调整为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报销40%。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救助证”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给定点医院门诊医疗和购药救助证,优抚对象持证到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和购药,直至医疗补助金用完为止。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院门诊购药救助金,县(市)按每人每季100元,区(呼兰、阿城区除外)每人每季200元,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每人每季70元标准,从“区、县(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账户”中拨出,划入到门诊购药救助证中。
城乡定点医疗单位给予优惠
各区、县(市)、乡(镇)要指定定点医院和药店,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酌情减免。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看病应享受医疗门诊优惠,医药费由定点医疗单位暂时垫付,民政部门按季(或月)结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将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及“新农合”信息平台,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适用对象
具有哈尔滨市当地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