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1日讯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大病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包括基本和非基本药物)。日前,省卫生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将全面推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非营利医疗机构须参加
据介绍,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有关部门将建立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搭建非营利性、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将通过采购平台直接交易。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将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
药品使用实行处方点评
根据《意见》,采购药品将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药品名称均用通用名。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医疗机构将按需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药厂向医院直接配送药
根据《意见》,有关部门将建立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评价办法,充分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
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公正、公开、公平,黑龙江省纠风部门将参与对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履行药品集中采购行业监管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和垄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