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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室内温度不达标热费退赔计算方法
2009-12-15 07:08:4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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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5日讯 室温不达标,如何退还用户热费———《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于昨天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针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立法解释。该立法解释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一个“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热费退赔计算方法是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

  今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将供热最低温度提高到18℃,受到城市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供用热双方及供热主管部门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用户热费应当如何计算的规定产生分歧,部分城市居民来信、来访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规定如何执行给予明确答复。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该款规定的法规解释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涉及到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四个因素,“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计算方法是: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除以年度供热期天数得出日标准热价,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再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所得出的数额,即为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

  但鉴于黑龙江省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的比例和退还热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后施行。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实施办法(草案)已初步形成,目前正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