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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草案)增加部分内容
2009-12-15 09:03:52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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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14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为遗体和眼角膜捐献人建造纪念性建筑物等内容。

  10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草案)》。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科教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对草案做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和组成人员提出,眼角膜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眼角膜按照规定享受一定的医疗优惠内容,不易操作。据此,将本款修改为“眼角膜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眼角膜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根据旁听公民刘荣波和有的组成人员的建议,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为遗体和眼角膜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得捐献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后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人姓名镌刻于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上。”“市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授予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者纪念陵园、纪念馆等场所‘红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上述场所建立相关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人道主义教育活动。”

  《条例(草案)》还对近亲属范围作出界定:“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