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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每人每月55元
2009-12-18 10:03:29 来源:生活报  作者:林乐君 姜斌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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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7日讯(林乐君记者姜斌刘伟) 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今明两年,试点面要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介绍,新农保参保范围是在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试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超过500元增设的缴费档次最高标准试点期间暂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应每年缴费一次,至60周岁止。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者缴费提供补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政府补贴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两个部分。我省基础养老金确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地方财政补贴我省的政策是: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给予定额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我省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根据年度计划按实际人数拨付。新农保实施后,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

  日前,国家批准我省依兰县、依安县、宁安市、佳木斯市郊区、富锦市、肇源县、虎林市、铁力市、绥棱县、宝清县、萝北县、勃利县、黑河市爱辉区、漠河县14个县(市、区)为首批新农保试点单位。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