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治理哈尔滨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哈尔滨市政府拟制定《关于哈市市区部分街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23日,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公布《通告(征求意见稿)》,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哈尔滨市区外(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摩托车,禁止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南岗区和道里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2011年1月31日前送药、快递摩托统一喷标后可暂不受限。
《通告》明确规定,哈市市区下列街路,禁止摩托车(持市区内蓝牌照的小型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代步摩托车、执行公务的特种摩托车除外)通行:(一)由友谊路、哈药路、新阳路、北安街、工厂街、兴安街、霁虹街、地段街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新阳路(哈药路至康安路路段)、埃德蒙顿路、城乡路;(二)宣化街、一曼街、霁虹桥、哈站广场、海关街、铁路街、安发街、教化街、文昌街、民生路、和平路、中山路、赣水路、红旗大街、长江路、南直路、黄河路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西大直街(教化街至学府路路段)、中山路(赣水路至公滨路路段)。2011年1月31日前,专业从事送药、快递服务的摩托车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喷涂统一标识或颜色后,可不受前款禁行区域的限制。摩托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此外,哈市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违法者由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罚。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预计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市民可登录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址(www.hrblaw.gov.cn)和电子邮箱:zfwwlfc@163.com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