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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低收入家庭认定按户口所在地申报 享政府补助
2010-01-04 07:25:1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杨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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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4日讯 昨天,市政府发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哈尔滨市将从即日启动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和标准进行具体规划,凡被列入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政府补助和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在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基础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省政府要求,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哈尔滨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至1.5倍(包括1.5倍)之间。

  认定条件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之上,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

  通知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认定工作每年1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证明材料。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工作,先由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对初审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和入户抽查,复审合格的给予审批,不合格的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通知规定,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要参照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管理制度。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动态管理,按年度对申请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要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及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公证,哈尔滨市规定,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追回骗取资金,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