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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妻卖房妻子反悔 买主交房款未得房与卖主对薄公堂
2010-01-10 10:01:4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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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0日讯 姚女士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为了给孩子找到一个好学校,几年前就想在南岗区某名校校区买一套二手房。在亲戚的帮助下,她和一个叫潘小东的男子就买房的事进行了接触。接着,潘小东让姚女士对位于该名校校区某居民区的房子进行验看。这所在4楼的房子面积虽说不大,但距学校很近,环境也不错,姚女士认为还可以,遂筹备房款。作为普通的上班族,近40万元的数目对姚女士而言几乎倾尽全家积蓄。向对方交付房款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就在房款交清后,潘小东对姚女士说,自己刚刚买了一套新房,正在装修,不过很快完工,要过几天才能给姚女士腾房子。姚女士感到房产证已办到自己名下,潘小东刚卖了房子,没地方住,如果不让他在这里住,情理上说不过去,再说自己目前不用,住几天也没关系。

  然而没过多久,姚女士去找潘小东腾房子,却发现房子的大门紧闭。姚女士赶紧给潘小东打电话,但无人接听,接着潘小东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潘小东如在人间蒸发了一样。心急如焚的姚女士按照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时潘小东出示的身份证地址,多次到潘小东的老家找他。结果只找到了潘小东的妻子张某,问及潘小东,潘的妻子却说不知此事。无奈的姚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姚女士一纸诉状将潘小东告到法院,要求潘小东限期腾出房子,并承担自办理过户之日到搬出房子之间的占用费及误工费等。法院立案后,由于找不到被告潘小东,便将开庭事宜公告送达。谁知,潘小东的妻子在这时现身,并且这位潘妻以原告的身份将潘小东和姚女士起诉到法院。接到法院传票的姚女士一时慌了手脚,明明是自己在维护合法权益,反而成了被告,潘小东一家人究竟这是在干什么呢?

  原告张某(潘小东之妻)在诉状中写道: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于2008年12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潘小东私自将其与原告共有的房屋出售给被告姚女士,并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后因被告姚女士诉潘小东侵权一案,原告才知道该房屋被转卖的事实。被告潘小东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该处分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行为,为保护原告的利益,故请求依法撤销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张某的起诉,导致姚女士所诉侵权案法定中止,身心疲惫的她只有先和张某对簿公堂。

  法院———

  法院判决申正义 善意取得受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被告姚女士出于对潘小东房屋证书登记内容所具公信力的信任,购买房产证所载之房屋,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之规定,被告姚女士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应予保护;原告共有权所受侵害的损失可依法向被告潘小东请求赔偿,其请求认定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潘小东之妻)的诉讼请求。

  看点———

  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孙法官认为,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飙升,房地产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就她本人已经审理了多件,其中有消费者与房地产经销商之间的纠纷、有二手房买卖者之间的纠纷等。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动产,是以实际交付为准;对于不动产,是以合法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为准,也就是说,在买房子时,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才是你的房子。比如,一座房子多人都有购买意向,但是房子的归属是最早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者。

  律师提醒:

  律师认为,在当房价不断上涨的气候下,由于房价的上涨,有的人对卖房反悔,便想通过诉讼渠道达到目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提前防范,尽快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姚女士是否已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里的财产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我国以前的理论和实践也是这样认识的。现阶段,我国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善意取得制度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能放心地进行交易,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被告姚女士出于对潘小东房屋证书登记内容所具公信力的信任,购买房产证所载之房屋,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之规定,所以被告姚女士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应予保护。至于原告称被告潘小东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侵犯了其共有权,原告共有权所受侵害,原告可依法向被告潘小东请求赔偿,其请求认定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在本案中无法律依据加以支持,应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