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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将施行 不给发票可拒付
2010-01-12 07:33:3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进胜 刘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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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日讯 2月1日起,《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改变哈尔滨市停车场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记者近日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了解到,按照新的办法,擅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最高将被罚款5万元。

  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公共自用停车场的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说明,改变了以往哈尔滨市停车场管理无法可依的现状,对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诸多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管理主体上,《办法》明确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全市的路内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进行全面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占道管理;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在停车收费标准方面,《办法》中规定,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最高罚款5万元。对因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而被责令改正却逾期不改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长途客运车辆和零担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不在指定停车场停放等违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