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2009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民商事案件49048件,解决争议标的额52.7亿元,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审结行政诉讼案件492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审结的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一、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某宾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茂唱片公司)是专辑《梦里花》和《如果的事》的著作权人。该两张专辑中收录了包括《隐形的翅膀》、《不眠》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经福茂唱片公司授权,取得了《隐形的翅膀》、《不眠》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0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哈尔滨市某宾馆未经中音公司和福茂唱片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0K方式向公众放映《隐形的翅膀》、《不眠》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09年3月23日,中音公司将该宾馆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宾馆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构成侵权。2009年4月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市某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隐形的翅膀》、《不眠》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刘某等20名业户诉哈尔滨某置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
刘某等20人家住道外区某住宅小区。2006年哈尔滨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刘某等人房屋东侧的高层住宅建成后,给刘某等人造成日照遮挡。为此,刘某等20名业户将该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该置业公司否认其建筑物挡光,经刘某等人申请,法院委托黑龙江威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其结论为刘某等人家的东北向三个窗户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分别是1小时05分、1小时08分、1小时10分,该置业公司新建高层住宅中的A、B、C、D、E座高层住宅楼,对刘某等人东北朝向采光窗造成了违规日照遮挡,导致其采光达不到国家规范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2小时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或更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
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的建筑物系相邻关系,该置业公司新建的高层住宅虽然具有合法的行政审批手续,但经司法鉴定该高层建筑对相邻方刘某等人的住宅东北朝向采光窗造成了违规日照遮挡,使采光窗达不到或更加达不到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妨碍了相邻方刘某等人采光权的行使,其依法应承担侵害相邻权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等20名业户挡光费合计50余万元。判后该置业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沈某诉某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哈尔滨市某烟酒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沈某是专业瓶形设计师,国家级包装研究员、中国百强设计师,所设计的一系列酒类产品的外观瓶形,多次获得国内、国际设计大奖,拥有数十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沈某于2006年6月21日获得ZL 2005 3 0020382.6“瓶”外观设计专利权。2007年末,在沈某与多家酒厂协商转让、授权使用该专利时,发现被告某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简称技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擅自使用了与涉案专利完全一样的瓶形。原告沈某认为,该技术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沈某的专利权,给沈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将二被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瓶罩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整体和要部均近似,以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造成混淆,属于近似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哈尔滨某酒行销售的该公司产口,使用了被控侵权瓶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9年5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哈尔滨市某烟酒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某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赔偿原告沈某经济损失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7年4月9日,摄影师季某将自己邀请两名知名艺人拍摄的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哈尔滨某杂志社出版发行的杂志2008第10期总第280期的封面使用了涉案图片。
2009年1月15日,弓禾公司向该杂志社发出律师函,声明杂志社使用的这两名知名艺人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弓禾公司所有,该杂志社未经弓禾公司授权,擅自非法使用了该摄影作品,已经侵犯了弓禾公司的著作权,同时还侵犯了两位知名艺人的肖像权,给弓禾公司和两位知名艺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要求:该杂志社必须向弓禾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弓禾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后协商未果,2009年5月5日,弓禾公司将该杂志社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法院认为,该杂志社未经弓禾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弓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未向弓禾公司支付报酬,且未署名著作权人,侵犯了弓禾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著作权虽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但并不是侵犯著作权即应承担赔礼道歉等人身侵权责任方式。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该杂志侵犯了弓禾公司的人身权,故对弓禾公司主张该杂志社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哈尔滨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杂志社赔偿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千元,在杂志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六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请求法院在《人民司法》杂志上发表本判决的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哈尔滨某采暖公司与哈尔滨某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5年5月,松北管委会将某市政道路工程发包给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与大连某工程公司合作体的一方,以涉案工程承包人身份将部分工程分解转由原告哈尔滨某地面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施工,2006年10月,涉案工程达到通车标准并投入使用。2008年7月、12月,该建设开发公司两次通知采暖公司结算工程款,但双方因结算标准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采暖公司遂将哈尔滨某建设开发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开发公司转包涉案工程的行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其与采暖公司之间的合作无效,建设开发公司是本案的义务主体。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
据此,2009年11月10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某地面采暖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868,019.26元(其中1,045,591.40元于2009年11月3日起给付),并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哈尔滨北新地面采暖安装有限公司上述款的利息(其中1,045,591.40元的利息于2009年11月3日起给付)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哈尔滨某地面采暖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哈尔滨欧美亚世界阳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具20,011,828.08元的工程款发票(其中2,868,019.26元的工程款发票在收到款项时开具)。
三、驳回哈尔滨某地面采暖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天地一家”文字和图形是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保护期限至2015年7月27日,目前北京天地一家公司已经在北京、上海开设多家分店。2008年底,北京天地一家公司发现,被告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以“哈尔滨市天地一家酒店”为字号进行营业,认为其行为系“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且哈尔滨市天地一家酒店在经营中突出使用了“天地一家”文字,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2009年4月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并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和取证费30756元由被告负担;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告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但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故李某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侵权。被诉侵权企业字号虽与原告服务商标所核定服务项目使用于同种商品,但李某使用的哈尔滨市天地一家酒店企业名称于2007年1月31日获得核准登记注册,先于北京天地一家公司2008年3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的服务商标。北京天地一家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以及李某系恶意使用被诉侵权企业字号。李某对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不侵犯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李某使用“天地一家”企业简称进行经营宣传,与其在先获得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致,符合有关行业惯例和管理规范,亦不侵犯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后,原告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中铁六公司诉哈尔滨社保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
2002年10月,樊某从哈尔滨铁路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油工岗位退休。2004年4月,该公司与其他单位重组成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4月,樊某经黑龙江省第二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2008年6月,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樊桂兰为工伤。中铁六公司认为樊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服工伤认定,向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中铁六公司将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原告所属集体经济管理中心出具的樊某工作单位为原告的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称其不是樊某的用人单位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故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
原告中铁六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考虑到该案事实虽然非常清楚,但简单地维持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不仅不能让上诉人服判息诉,而且樊桂兰躺在病床上急需用钱治病的困难也解决不了。哈尔滨市法院的办案法官决定多做和解工作,力争和解解决问题。在和解工作初期,中铁六公司坚持认为樊某不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后经反复的释法解疑工作,摆事实、讲道理,终于帮助中铁六公司理清了该案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取得了该公司的理解。2009年5月,中铁六公司不仅撤回了行政上诉,而且积极同樊桂兰就治疗费用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意见。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八、吴某与黑龙江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件
2002年12月3日,康某将其在哈尔滨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吴某。该农业科技公司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8日由他人代吴某签字,将吴某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并于2006年4月20日就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多次协调未果情况下国,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该农业科技公司在未征得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吴某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损害了吴某的民事权利,因此,吴某要求该公司恢复股东身份、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对吴某要求该公司为其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的诉讼请求,因吴某的股东身份尚未依法得到确认,吴某可待依法确认股东身份后,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据此判决:吴某为该农业科技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为吴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驳回吴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吴某、该农业科技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储户“身份”被调包银行已尽注意义务不担责
2006年8月,犯罪嫌疑人以与吴某签订棉被套加工合同为由,让吴某在哈尔滨某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同时犯罪嫌疑人用吴某的名字及伪造的身份证也在该银行开立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吴某开户后,将存折交给犯罪嫌疑人查看,此时,犯罪嫌疑人将存折调包,后让吴某存入保证金23000元,2006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用银行卡在另一支行将吴某存入保证金23000元取走。吴某发现后,遂以该银行对犯罪嫌疑人伪造的身份证未进行认真查验及用伪造的身份证给其开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500元。
法院认为,储蓄机构对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银行对开户人的身份证只负形式审查义务。该银行为“吴某”开户并不存在违约和过错行为。吴某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是吴某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因比,该银行为“吴某”开户与被上诉人存款被他人取走不存在因果关系。
2009年7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十、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与哈尔滨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2006年8月20日,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借款金额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19日止。同日,又签订抵押合同及补充合同,用其在建的76套房产作为抵押,并于2006年8月20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6年8月29日,银行按约定向该房地产公司实际发放贷款3500万元,但该房地产公司始终未予偿还。为此银行于2008年11月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该银行在起诉前连续三天在报纸上发表要起诉该房地产公司的公告,还将另一案件的查封裁定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使双方关系恶化到极点。
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各持一理,互不相让,冰火相见,难以调和,如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并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经过数次与双方当事人的接触,办案法官了解到,金融危机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很大,大部分市民在持币观望的情况下,银行在媒体上公开索债,导致房屋成交量急剧下降,一旦银行加大收贷力度,甚至提前收回贷款,对房地产业说,这就无异于‘釜底抽薪’和‘雪上加霜’,房地产业能否渡过危机也很难说,银企关系的僵化也只能是两败俱伤。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办案法官经过数十次坚持不懈的疏导、耐心细致的调解,进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心悦气和地坐到了一起,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签字后,当再次握手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深深地感到又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