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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审议客运管理条例 读卡机故障可拒付车费
2010-01-19 10:39:5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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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9日讯 18日,在原有《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经过近几年的考察研究,一部更加完善的《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

  规划现状 交通拥堵 配套设施滞后

  目前,哈市公交领域的问题:一是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建设工程随意侵占公交设施用地,损坏公交设施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新建居民区公交设施配套建设严重滞后;三是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造成公交系统部分或者全部瘫痪的危险缺乏必要的应急预案。

  不得挪用公交用地 鼓励买清洁能源车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哈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等列入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在政府性基金、经济补贴、设施用地、交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推广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系统,以提高公交资源使用效率。

  体制实行经营许可制 招标取得经营权

  在公交线路经营体制上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权授予期限为7年,轮渡航线经营权授予期限为10年。经营权授予一般通过招标方式实施。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实施,直接授予的范围由哈市人民政府确定。

  《条例》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等情况将收回经营权;二是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对《驾驶员服务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发现不合格的及时清除客运市场;三是坚决杜绝档次低、质量差、污染严重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不符合规定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及时淘汰或者更换。

  运营 不得拒载越站 开启电子报站

  《条例》规定公交企业应当制定营运计划,按照规定线路、时间和站点营运;规定驾驶员应当依次进站、停靠,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者敞门运行;起车、停车平稳,不得争道抢行;开启电子报站设备和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口语报站。

  此外,驾驶员不得吸烟、聊天、使用手机;不得载客加油、加气;冬季车内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暖风设施,夏季车内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

  乘客 不得带动物上车 读卡机故障不付费

  《条例》对乘客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在站点、码头依次候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乘客对擅自提高票价或者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可以拒付车(船)费。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