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今日,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制定完毕,今起向市民征求意见。按照规定,今后哈市个人房屋租赁要纳税。
租金收入应纳税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称个人房屋租赁,是指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将承租房屋依法转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办法》对个人房屋租赁范围有详细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统称租金收入)的个人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房屋租赁适用税率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赁税收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相应综合征收率。
税额按标准确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租金收入核定特殊规定,其中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核定其租金收入:
(一)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三)拒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按照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租金收入=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
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量,以实际测量的使用面积换算后的建筑面积为准。
街道办事处代征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承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者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按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规定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并申报、解缴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