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7日讯 自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流通股取得的所得,要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科负责人说,近日,《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是由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和新股首次发行上市产生的限售股构成。
其中,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也就是市场上俗称的“大小非”。
此次明确要征收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按照一般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办法,应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该负责人说,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